

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汇编
实验教学中心
二〇二一年五月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进行科学实验的重要场所,也是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高业务水平的有效场所。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工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确保学校实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科学管理,特对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做以下规定: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做好实验教学、科研所需的部分物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工具、标本、材料等的购置计划。
三、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标本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物资的使用效益。
四、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材料的统一管理以及供应、借用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立实验器材的管理办法、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六、负责做好库存实验器材和标本的保管工作。
七、负责审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部分低值品的报损、报失和报废以及上报处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验仪器、设备和标本的更新工作。
九、抓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协助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起草制定实验课程表和并开出实验课。
十、配合各系、部教学老师顺利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十一、协助做好实验教学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及存档工作。
十二、配合各级部门提供参观,促进藏医药文化教育和藏医药学术研究与交流。
十三、负责建立实验教学中心的固定资产清单。
十四、保证实验室的安全,保持实验室内清洁和整齐。
十五、完成部分网络信息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六、完成部门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学校办公室信息员的各项工作。
十八、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室工作职责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场所,也是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高业务水平的有效场所。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工作的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确保学校实验教学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科学管理,特对实验室有关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组织开展中心各项党务工作,完成支部交办的各项党建工作。
二、负责起草制定实验课程表,并组织开出实验课,抓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协助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的实验教学任务。
三、配合各系、部教学老师顺利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四、协助做好实验教学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及存档工作。
五、组织制定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的购置计划。
六、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物资的使用效率。
七、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的统一管理,以及供应、借用工作,并做好记录。
八、负责组织建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办法、并实行各实验室专人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实训)教学、场所、水、电等的安全。
九、负责做好库存实验器材和试剂的保管工作,做好实验室试剂出入库登记,并定期对实验室试剂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查看试剂过期情况,若有过期试剂,上报相关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十、负责审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部分低值品的报损、报失和报废,以及上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更新工作。
十二、做好实验室现代医药相关耗材的采购的有关事项,耗材出入库严格登记,领用耗材教师需填耗材领用清单。
十三、负责建立实验教学中心的固定资产清单。
十四、负责配合各级部门提供参观,促进藏医药文化教育和藏医药学术研究与交流,并做好记录工作。
十五、保证各实验室的安全,保持实验室内清洁和整齐。
十六、完成每年的实验室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年度计划、总结等相关工作。
十八、组织并完成学校各项科研工作任务。
十九、负责完成实验教学中心的各项宣传工作任务。
二十、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西藏藏医药大学标本室工作职责
标本室是实验教学中形象教学的基本条件,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深刻理解理论知识的重要场所。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标本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教学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对标本室工作做以下规定: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党务与行政各项日常工作。
二、负责实验教学标本、设施、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库存标本的保管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本设备、物资的使用效率。
三、负责做好传统藏医药实验教学、科研所需耗材和部分物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标本、设备、器材的更新工作。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定期检查标本室,确保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及时添置。
五、负责审核部分标本的报损、报失和报废,以及上报处理工作。
六、负责实验教学标本、材料的供应、借用工作。标本室内借出一切物品,由室内负责人员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七、负责抓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配合各系、部教学老师协助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并存档。
八、负责配合各级部门提供参观,促进藏医药文化教育和藏医药学术研究与交流。
九、负责保证标本室的安全,包括水、电等的安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实验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坚决制止。并保持标本室内清洁和整齐。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使实验教学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工作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为教学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中心统一领导,实行统建共管。实验教学中心、各系(部)都应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各个子实验室是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本单元。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按照学校教务处发放的课程表,结合各系、部专兼职教师的开课要求,制定实验课程安排总表,要求各指导教师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执行。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管理过程中,负责提供实验场所、材料及相关的管理服务。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中心和系、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实验教学。实验指导教师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实验教学课表,根据各系部、带教老师提供、编写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有计划地准备和开出实验课,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每日坐班制。
第八条 实验课程表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仪器设备配置、消耗材料核定的重要依据。对实验教学涉及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用品,由指导教师或各系、部、教研室提出申报,经实验教学中心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个学科教学团队要加强实验教材、指导书和讲义的建设。
第十条 实验课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指导实验(实训)时,要注重学生实践技能、创新意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的培养。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实训)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实训)课应严格考勤,对无故缺课者除责令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安排表严格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制作,不得自行作废。学生的实验报告、试卷(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留存或上报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要严格遵守相应的《守则》。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关于学生实验报告批改、留存和实验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对学生实验报告批改与留存、实验课程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学生实验报告的批改、留存
1、学生实验报告是实验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教学资料,教师应该认真地进行批改。每次成绩按优、良、中、差四级评定。对于学生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在下次课上讲解清楚,做到认真负责。
2、学生实验报告作为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教学资料,实行指导教师留存制度。
3、实验报告的格式根据不同课程的要求,自行拟定。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
每学期课程结束后,要对每名学生进行实验课程的全面考核。学生的实验考核成绩原则上至少应占本课程总成绩的5-15%。
实验考核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平时操作成绩
1、实验报告成绩满分为60分,根据学生实验报告的每次成绩、实验项目的个数,即可得出学生的实验报告成绩。
2、平时操作
平时操作成绩满分为40分。应根据学生平时操作过程中的表现,结合考勤、预习、数据采集和处理、仪器设备使用、纪律、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给出一个合理的分数。
本指导意见供各指导教师参考,请各指导教师结合课程特点,制定本课程的考核办法。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在学校逐级安全责任制基础上,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财产的破坏或损失,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实验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应予坚决制止。
2、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等。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得无故离开实验室。
3、各种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立即报告予以补充或更换。
4、实验室严禁私接电源,电路应按规定布设。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5、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批准之后进行。
6、逸夫楼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7、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实验结束后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8、对于因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消防 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实训)室是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人员与重要仪器设备相对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为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火警应急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中心人员、保卫处值班人员。
2、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立刻通知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根据火情大小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西藏藏医药大学逸夫实验楼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在向院领导汇报的同时,到各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院区保卫人员和中心人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大楼内的师生听到报警后,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从大楼的消防通道内快速撤离火场,不得恋物。
(3)迅速组织保卫人员和中心人员展开自救,把人员和重要设备疏散到安全地带,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
(4)消防车到来之后,一切听从消防指挥人员的指挥,院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5)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6)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院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先应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一旦发生,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发生后应在组织救火的同时报火警。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关于鼓励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从实践中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进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内容,达到培养面向21世纪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实验教学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注重动手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全面素质培养,在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方面,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并保证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概念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的知识的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第二条 目的和意义
通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以实现以学生自我训练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更好地掌握实验原理、操作方法、步骤,全面了解仪器设备的原理并正确地使用仪器,锻炼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动手能力,提高学生驾驭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百折不挠的工作作风,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将有利于学校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现代藏医药学人才。
第三条 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范围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有条件的实验室均应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应按照社会发展对应用型现代藏医药学人才培养的需求,科学地指导学生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2、既要注意把实验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又要注意把先进性、开放性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新内容,善于捕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的前沿和动态,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3、要有良好的师德和严谨的教风,既要循循善诱,又要严格要求学生;在实验中进行启发式的指导,不能代替学生完成实验。
4、掌握有关仪器的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正确指导学生进行操作并解释和处理实验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情况。
5、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保持良好的实验秩序和清洁的实验环境,实验结束后认真检查和校验所用仪器,并检查学生的实验记录、仪器使用记录本的登记情况。
第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耗材计划申报与审批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系、部、教研室将下学期教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特殊耗材和要求应详细注明,报到实验教学中心。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实训) 室开放管理规定
一、 实验(实训)室开放范围:各实验室、标本室、实训室面向全院教师、学生开放。
二、 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间:实验(实训)课严格按照《西藏藏医学校实验(实训)课程安排总表》开课,任课(指导)教师以实际需要,经填写《西藏藏医学校实验(实训)室开放预约表》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可以为周一至周日全天。
三、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1、为了避免实验(实训)场所在使用时发生时间冲突,学生先争取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意见之后,需提前填写《西藏藏医学校实验(实训)室开放预约表》,实验教学中心酌情确定开放顺序。
2、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实验(实训)室或将钥匙交给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严格管理和指导下,学生才允许进行实验(实训)。
3、实验教学中心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师生在上完实验(实训)的课程后,应认真填写《西藏藏医学校实验(实训)室开放记录》。
4、师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5、实验(实训)课程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将实验(实训)室及所用设备和器械清点完整交给实验教学中心。
6、实验(实训)室作为实践技能训练和科学研究的场所,禁止在实验(实训)室内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活动,除特殊藏药炮制实验,禁止开设超过5斤的实验(实训)产物的实验(实训)课,特殊藏药炮制实验,也禁止开设超过10斤的实验(实训)产物的实验(实训)课。
7、实验(实训)课的产物,指导教师应该妥善处理,防止发生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各种意外,尤其是藏药炮制实验(实训)产物严格禁止人体或者动物服用,禁止流入市场进行买卖,如出现上述情况,指导教师负责一切后果。
8、未经允许禁止将实验(实训)室内物品带走,否则一律按盗窃处理。实验(实训)室内物品如发现遗失立即追查,否则由指导教师负责赔偿。
9、爱护实验(实训)室内的公共设施,实验(实训)室内物品应摆放整齐,使用后放回原位,禁止随意摆放搬动。实验(实训)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10、实验(实训)室内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打闹。
11、保持实验(实训)室卫生及环境整洁,每次实验(实训)课结束后,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做好整理及清洁工作,结束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指导教师的责任。
12、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实验(实训)室开放期间,指导教师负责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实验(实训)结束后应关好门窗、水电方可离开,如出现火灾或者盗窃应由指导教师负责。
13、实验教学中心每学期进行一次实验室开放情况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实训)室开放预约表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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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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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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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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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 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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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 预约时间 |
年 月 日 节 |
实验 (实训)地点 |
楼 室 实验(实训)室 |
指导教师意见 |
签名: |
系、部意见 |
系、部(签章) |
注:请各系部领导、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了解《预约表》背面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制度》之后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实训)室开放记录
日期 |
班级 |
使用内容 |
实验(实训)室名称 |
学生 人数 |
指导教师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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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标本室 建设与管理规定
标本室是实验教学中形象教学的基本条件,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深刻理解理论知识的重要工具。为此,要加强标本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教学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标本室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
二、实训中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制定标本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标本采集、制作和收藏,保证较好的质量和一定的数量。
三、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实验教学部要定期检查标本室,确保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要及时添置。
四、浸制植物标本要严密,定期要检查封口。保存液要及时补充,液面要超过标本。
五、标本室管理人员发现仪器设备及标本损坏、丢失,按照《西藏藏医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六、为确保管理人员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消除隐患。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本室的消防器材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七、参观人员及学生,进入标本馆须遵守标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馆内安静整洁,不准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八、必须服从室内教师的指导,未经教师允许,不得触摸动物标本及贵重药材。如造成损坏,按规定进行赔偿。
九、标本室作为学校对外窗口和教学辅助手段,根据《西藏藏医学校实验(实训)课程表》承担教学任务,同时酌情进行开放。
十、标本馆内一切物品,未经馆内负责人员批准,严禁带出馆外,借出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十一、未经许可,不准对标本室内的药材及标本拍照、摄像。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 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档案的归档项目和内容
(一)党务建设工作
(二)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
1、学校党委下发的文件
2、学校院委下发的文件
3、院外下发的文件
4、学校各室、处、系、部、中心发、送的各种文件
(三) 仪器设备档案
1、申购报告、计划、领导批复等;
2、订货合同;
3、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5、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6、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7、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报告及领导批复。
(四) 教学实验(实训)室、标本室档案
1、实验教学文件;
2、实验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五)实验教学中心教师队伍档案
1、实验教学中心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各种证书、论文);
(六)各种项目档案
1、各种科研平台建设(省、部、区级别的实验室)的项目申请书、审批书、任务书、验收等相关材料;
2、各种科研项目在实验教学中心完成的相关材料;
三、归档办法
档案的整理和收集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全体专职人员组织开展。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第三条 凡在实验教学中心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等装置。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七条 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八条 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九条 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夏季使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十条 对现有的化学危险品,定期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气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领导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对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
3、检查实验课的准备情况,保证实验正常开出,定期检查教学效果,并提出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4、全面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5、负责有毒、易燃、易爆等试剂的安全管理。
6、督促检查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和管理资料的积累(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登记、安全、卫生等)。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负责检查各实验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7、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8、负责对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
9、完成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守则
一、必须严格按照《西藏藏医学校实验(实训)课程安排总表》开展实验(实训)课程。
二、认真备课,课前预试,上课认真讲解和指导。
三、讲授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示教规范准确,指导应耐心细致。
四、坚守岗位,巡回指导,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
五、对实验现象和结果应实事求是,客观分析,不得无据解释,以免误导学生。
六、认真填写好实验记录登记表,并认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的接交工作。
七、认真及时批改实验报告,明确指示实验报告中的问题,每次实验课时应总结上次实验结果。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学生 实验(实训)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实验(实训)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及复习有关基础理论,并接受老师的提问和检查,经老师同意后才能进行实验(实训)。
二、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要注意环境卫生,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抛纸屑杂物,要爱护公物,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整齐清洁。
三、实验(实训)时应严肃认真,专心细致,要准确记录实验数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水电和试剂,注意安全,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如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报告,以免事故扩大,不得自行处理。
四、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应先了解性能和操作方法,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操作;未经老师同意,不得任意操作,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验(实训)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实训)无关及他人使用中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元件。如损坏丢失仪器、配件、工具等,均应查清原因,及时上报,按已定的赔偿办法办理。
六、实验(实训)后要认真填写好实验报告,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
七、实验(实训)完毕,由指导教师负责检查清点实验用的仪器、工具。学生应办好交接手续,做好清洁卫生,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并在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
西藏藏医药大学藏医人体解剖学(标本) 实验室守则
为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和掌握人体解剖学知识的能力,加快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有效利用实验室的资源,我院藏医人体解剖学(标本)实验室正式开放。为了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此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任课教师提前与实验室预约,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时间。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
三、如出现标本和设备损坏,责任由任课老师和学生自负。
四、参加实验的学生要爱护教学器材和设备,严格遵守使用和操作规程,使用完毕后要将标本归回原位,禁止随意摆放搬动。
五、任课老师或指导老师认真填写我院实验教学中心所做的实验(实训)室开放记录。
六、为了避免各种安全隐患和标本的损坏,实验结束后任课老师负责关好所有的水电和门窗。
七、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清理教室的卫生,并请任课老师检查后方可离开。保证下次实验室的正常使用。
西藏藏医药大学藏医人体解剖学实验室标本保存、使用及清洗方法
一、 塑化标本对温度、湿度没有特殊限制,但为了延长使用寿命,应在温度≤45℃,湿度≤50%的环境下进保存。
二、标本不使用时可放置在标本柜中,以达到防尘目的。
三、避免阳关直射,延缓塑化剂老化。
四、长时间与有机溶剂接触,可致破坏塑化剂的分子结构。
五、标本需要清洁的话,可直接用水稀释洗衣粉进行清洗,放置阴凉处风干。
六、上课使用时,对软组织结构,不要过度拉扯和用实验刀具切断。
西藏藏医药大学模拟病房学生技能训练守则
一、进入实验室,学生必须穿好白服,必须剪短,挫平指甲,如实在签名册上登记姓名,班级。
二、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喧哗吵闹,不玩弄,嬉笑模拟人。不得随意在模拟人上乱涂乱画。
三、爱护实验器材,所有物品用毕,及时放回原处。
四、实验过程中若设备出现故障,及时向带教老师和实验室老师汇报。
五、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实验完毕,记录仪器使用情况并切勿关机。
六、实验中若有丢失或损坏实验器材(物)者,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老师,并视情况酌情进行相应的赔偿。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藏药 技能实训室守则
一、一切非实训用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实训室,并不得从事与实训课无关的活动。
二、禁止师生将非实验教学中心设备带入实训室。实训所用设备机器必须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安全正确操作,学生不得随意开动任何大小电器设备,若发生意外事故,指导教师负全部责任。
三、实训中使用的各种器具、容器等必须及时按清洁规程清洗干净,不得相互污染。
四、每日实训前必须在指定的更衣处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实训开始前将手洗干净,不化妆,不佩带首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六、实训室内不得存放与实训无关的个人物品和杂物。
七、不得穿工作服走出实训室,上卫生间要及时更换工作服,并洗手。
八、接触药物和辅料时必须包盖全部头发,并戴口罩,阻留人体脱落物。
九、仅限于各自的分工场所实训,不得相互乱闯。
十、体表有伤口者暂时不得直接接触药材。
十一、不得在实训场所会客、吃饭、休息等。
十二、爱护实训室设备及用具,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场整理。
十三、实训期间每日必须清洁实训区环境,并及时处理废弃物。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藏医 临床技能实训室守则
一、穿戴好工作衣帽,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实训室。
二、禁止师生自行将任何器械带入实训室。实训所用藏医临床器械必须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安全正确操作,学生不得随意摆弄和操作器械,若发生意外事故,指导教师负全部责任。
三、对实训目的、实训基础理论、操作规程等有正确的认识。
四、非实训用物一律不得带入实训室,并不得从事与实训无关的活动。
五、服从老师的分组安排。
六、实训态度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七、实训过程中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够客观实际的反映问题。
八、各种操作力求安全,规范,标准。
九、遇到问题主动、积极向老师请教。
十、实验中若有丢失或损坏实验器材(物)者,应及时报告值班老师,并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十一、实训结束后协助老师清点、整理实训器械并搞好实训室卫生。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现代医学 临床技能训练守则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好白大褂,并如实在签名册上签到。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喧哗吵闹。
二、做内科训练的学生必须剪短、挫平指甲。
三、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爱护实验器材,节约试剂。
四、在教师的指导下,正确使用氧气瓶,并熟悉安全,维护和保养的相关知识。
五、实验过程中有关污物应统一倒入污物桶内,统一处理。实验过程中若设备出现故障,及时向带教老师和实验室老师汇报。
六、实验完毕,必须整理护理病床,整理所有操作用物,打扫实验室,关闭门窗,将实验室恢复原状,确保下一堂实验课的正常开课。
七、实验中若有丢失或损坏实验器材(物)者,应及时报告值班老师,并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 基础化学实验守则
一、实验前要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步骤、有关基本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遵守纪律,不迟到早退,保持实验室内安静。
三、实验过程中要听从教师的指导,正确操作,认真思考并将实验中的一切现象、数据如实地记在专用笔记本上。
四、随时注意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废液倒入废液缸。火柴梗、用后的试纸、滤纸等和废物可放入烧杯中,待实验结束后一起倒入垃圾箱内,严禁将上述物质倒入水槽,以免腐蚀和堵塞水槽及下水道。实验结束后,将实验桌、仪器和药品架整理干净,值日生负责做好整个实验室的清洁。
五、用后的仪器要即时洗净,特别是公用仪器,使用后要主动整理,洗净放回原处。
六、严格遵守使用水、电、煤气、易燃、易爆以及有毒药品等的安全规则,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
七、遵守实验室的各种制度,爱护药品、仪器。损坏仪器要上报仪器报损单,经老师批准签字后方可换取。
八、实验后,根据原始记录,联系理论知识,认真分析问题,处理数据,按要求格式写出实验报告,按时交给教师批阅。
九、要生动活泼、主动积极的学习,对实验现象(包括异常现象)的解释,测定结果的分析等,要大胆的发表个人见解,踊跃的参加讨论,对实验内容、安排等可提出改进意见,但须经老师同意方可执行。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藏药标本室认药实训守则
一、由指导老师带队,按规定时间进出实训室。
二、要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杂物。
三、要保持室内安静,不准大声喧闹。
四、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讲解,标本编号和标签一一对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在标本室认药实训期间,在管理人员允许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拍照、摄像、抄写标签。
六、不准搬动和打开与实训无关的设备、不准私自拿取药材标本。
七、不准随意挪动和调换标本或药物的标签,不准在标签上乱涂乱画。
八、遇到问题主动、积极向教师请教。
九、要爱护标本室的各种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认药实训结束后协助教师清点、整理标本室的设备并打扫卫生,关闭电源和门窗。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药物分析实验室守则
一、各种仪器设备专人负责,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记录完整。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三、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物品带入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四、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若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五、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需记录备案,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
六、保持仪器清洁,避免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水源、火源等不安全源靠近仪器设备。
七、实验过程中应佩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护好自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八、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还原处,关闭设备,打扫完室内清洁,方可离开。
九、实验室的高压气瓶应按要求存放,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避免阳光直射。
十、实验室配备的灭火器应按要求定期检查,实验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十一、实验室使用完毕后,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西藏藏医药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实训室守则
一、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必需服从实验室老师的安排,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验室。
二、进入实验室要衣着整洁,保持室内安静和环境整洁,不得高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及其他有害或污损环境、设备的行为。
三、实验室内严禁随意拔插电源插座、网线,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四、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因违章操作、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导致软、硬件损坏、故障或造成事故者,由操作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操作前应仔细检查仪器设备,若如发现软、硬件问题应及时向指导老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报告,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向主管领导报告。
六、实验期间不得搬弄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过程中若机器、设备、仪器或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实验室老师报告,学生一律不得自行处理。凡因使用不当或不按要求操作或擅自处理而造成的设备或实验仪器损坏,视情节轻重及当事人对错误的认识,负责一部分或全部赔偿,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实验完毕后,学生应按要求将实验设备、器材等摆放整齐,在得到任课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指导教师对机器设备使用情况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八、注意防火、防盗、防病毒,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理;除课程要求,不允许私带光盘、软盘到实训室使用;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准破坏性操作,不准乱设口令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不准删除系统文件;学生离开实训室前,要填写使用记录;开展实验教师必须确保所有设备正常关闭,相应电源全部切断,关好门窗,以保证实训室安全。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委令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西藏藏医药大学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事故发生、危害程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整理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及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事故应急救援遵循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发生因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压缩气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化学品引起的事故或险情。
三、学校危险化学品分布的基本情况
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地点在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逸夫楼106仓库)及学校其他有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品种多、数量少的特点。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西藏藏医药大学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具体应急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组长:由分管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其职责为组织制订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批准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部门及配合部门的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确定事故状态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辖各小组的具体职责;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2.副组长:由学校办公室、学工处、宣传部、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附属医院、总务处、保卫处等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抢救以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和更新预案;组织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进行突发事故的原因、现状、事故趋势等技术支持,并研究提出应急措施;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保护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数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3.下设应急处置组:由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牵头,学校办公室、学工处、附属医院、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事故发生时组织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扑灭火灾、保障人员疏散和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性的鉴定,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
4.下设医疗救护组:由附属医院牵头,学校办公室、学工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对事故现场受害人员进行救护,调动药品、医疗器材,确定医疗卫生应急抢救队伍和装备,并将详细情况进行备案;负责与当地卫生部门及校外医疗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
5.下设后勤保障组:由总务处牵头,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运送疏散人员和供应物资。
6.信息联络组: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和对外发布工作;负责联系外部救援力量。
五、应急预防与准备
(一)预防预测。
全校危险化学品涉及储存、使用、运输(专指同一个校区内的运输,非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禁止跨校运输,下同)、废弃处置等多个环节。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表现为:火灾、泄露、爆炸、人员伤害、环境污染、失窃等。确定重点防范单位分别是: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及学校其他有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附属医院、食堂等。
(二)应急准备工作。
1.应急人员准备。由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和附属医院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的日常危险品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应严格控制;保卫处设有24小时值班电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须保持手机通信畅通。
2.应急物资准备。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总务处、附属医院、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应常备危险化学应急救援物资;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部门,应根据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等因素,配备相应应急救援物资,用于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应急处理程序
(一)预案启动条件。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学校实际设定本预案启动条件。依据不同种类:
泄漏量>=500mL且造成化学灼伤;
着火面积>=1平方米且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中毒者>=1人时;
爆炸涉及范围>=5平方米时;
爆炸涉及范围>=2平方米时,且周围存在危险品;
剧毒化学品、1kg以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或丢失;
其它经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启动的条件。
(二)本预案启动程序。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学校部门在发生事故时必须首先积极组织现场应急自救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预案通知保卫处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通知学校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和附属医院等其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立即赶赴现场。
(三)应急分类处理措施。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核实相关情况,上报组长并视事故紧急情况召开全校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会议,讨论、协调、布置相关工作;需要时召集校内外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进行突发事故的原因、现状、事故趋势等分析,并研究提出应急措施。常见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措施详见附件。
(四)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检查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根据事故情况,经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认或公安、安监、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五)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七、事故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侦破工作。
(二)总结分析。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事件调查,学校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对事故成因进行综合分析,预防再次发生。
(三)责任追究。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常用电话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0891- 6386381 ;
保卫处值班室: 0891-6386266;
附属医院值班室: 0891-6380589;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九、附则
(一)本预案一般每年年初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由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与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条件成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二)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与附属医院应当通过举办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班、开展部门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与宣传部、保卫处、学工处应当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等进行广泛宣传,向全校师生进行预案宣传。
(三)本预案及其更新版本公布后由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在20个工作日之内报上级危险化学品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学校各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并结合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具体使用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学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常见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处置措施
附件
常见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处置措施
一、中毒的现场抢救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在时间和医疗条件允许情况下,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护送者应向院方说明中毒的原因。如不能立即送达医院,需要进行现场抢救。及时、正确地实施现场抢救,对于挽救中毒者的生命、减轻中毒症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医院救治争取了时间。
(一)救护者自身防护。
参加救护人员在抢救之前应做好自身呼吸系统和皮肤的防护,如穿好防护服,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如时间短,对于水溶性毒物(氯、氨、硫化氢等),可暂用浸湿的毛巾捂住口鼻。
(二)切断毒物来源。
在抢救中毒者的同时,救护者应想方设法阻断毒物泄漏处,如关闭泄漏管道阀门、阻塞设备泄漏处、停止输送物料等。对于已经泄漏的有毒气体,应迅速打开门窗,启动通风排毒设施,或进行中和处理,降低毒物在空气中的浓度,阻止蔓延扩散。
(三)中毒者抢救。
1.呼吸系统中毒。应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地方。在抢救抬运过程中,不要强拖硬拉以防造成外伤,使病情加重;松解中毒者衣领和腰带,并仰卧以保持呼吸道畅通;注意保暖。
2.皮肤、眼、鼻、咽喉受毒物侵害。应迅速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服、鞋袜、手套等,并用大量清水或解毒液彻底清洗被毒物污染的皮肤,冲洗15~20min。当头面部受污染时,首先注意眼睛的冲洗。
3.经由口服中毒。由口服入毒物时,须立即进行引吐、洗胃及导泻。最简单的催吐方法是用中指和食指刺激咽部、压舌根等,也可由旁人用羽毛或筷子一端扎上棉花刺激咽部催吐。催吐时尽量低头、身体向前弯曲,这样呕吐物不会呛入肺部。常用的洗胃液是1:5000的高锰酸钾溶液(浓度不要过大,否则会烧坏胃壁黏膜),或肥皂水,或者3%—5%的碳酸氢钠溶液。如果无洗胃液,可给予大量的温水喝,冲淡毒物并使其呕吐。反复洗胃后,直至呕吐物中基本无毒物存在,再服解毒剂。一般常用解毒剂有生蛋清液、牛奶、淀粉糊、桔子汁等。
对于特殊毒物要采用更有效的解毒剂来解毒,并使中毒者呕吐。如钡中毒用硫酸钠,磷中毒用硫酸铜,锑或砷中毒用25%的硫酸铁和0.6%氧化镁混合液(剧烈搅拌混合均匀,每隔10min给一汤匙,直到呕吐为止),氰化物中毒给1%硫代硫酸钠等。解毒呕吐后,喝上温水送医院治疗。
当误服强酸、强碱,或中毒者失去知觉有抽搐、呼吸困难、神志不清或吸气时有吼声时,均不得催吐。
(四)心肺复苏术。
对中毒引起呼吸、心跳停止的中毒者,应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术。
1.开放气道。将患者置于平躺的仰卧位,昏迷的人常常会因舌后坠而造成气道堵塞,这时施救人员要跪在患者身体的一侧,一手按住其额头向下压,另一手托起其下巴向上抬,标准是下颌与耳垂的连线垂直于地平线。注意在开放气道的同时应该用手指挖出病人口中异物或呕吐物,有假牙者应取出假牙。
2.人工呼吸。无论是口对口、口对面罩、球囊—面罩或球囊对高级气道的人工呼吸,均应该持续吹气1 s以上,保证有足够量的气体进入并使胸廓起伏。施救者以右手拇指和食指捏紧病人的鼻孔,用双唇把病人的口完全包绕,然后吹气1 s以上,使胸廓扩张;吹气完毕,施救者松开捏鼻孔的手,让病人的胸廓及肺依靠其弹性自主回缩呼气,同时均匀吸气,以上步骤再重复一次。过度通气(多次吹气或吹人气量过大)可能有害,故应避免。每分钟平均完成10~12次人工呼吸。
3.心脏胸外挤压术。如果患者一开始就已经没有脉搏,或者人工呼吸进行一分钟后仍没有呼吸,则需进行心脏胸外挤压。施救者可采用跪式或踏脚凳等不同体位,将一只手的掌根放在患者胸部的中央,胸骨下半部上,将另一只手的掌根置于第一只手上,手指不接触胸壁。按压时双肘须伸直,垂直向下用力按压,成人按压频率至少80~100次/min,下压深度至少为4~5cm,每次按压后应让胸廓完全回复。按压时间与放松时间各占50%左右,放松时掌根部不能离开胸壁,以免按压点移位。注意必须控制力道,太过用劲容易引起肋骨骨折,造成肋骨刺破心肺肝脾等重要脏器,尤其是老人,更要加倍注意。
二、危险化学品灼伤的现场抢救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接触皮肤,会灼伤人体组织,刺激眼睛、黏膜,吸入后会中毒。实验室人员在操作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时,除了要做好个人防护,还要了解灼烧的应急处理方法,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将危害降到最低。
一般化学类实验室都配置有紧急喷淋装置,如喷淋器和洗眼器。当事故发生时,应立即移离现场,如果是皮肤及衣物被腐蚀者,应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物,用大量流动自来水或清水冲洗创面,冲洗时间一般不少于15min。如溅入眼内,也应在现场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应将头置于水龙头或洗眼器下,使冲洗后的水自伤眼的一侧流下,避免水直冲眼球,使带酸碱的冲洗液进入好眼。冲洗时应掰开上下眼皮,使酸碱不至于留存眼内。如无冲洗设备,可将头部浸入盛满清水的盆中,把眼皮掰开,摆动头部或眼球来回转动,洗掉酸碱液。受灼烧的皮肤和眼睛用清水冲洗后,可用一定药物处理,再送医院就医。
(一)烫伤。
烫伤后切勿用冷水冲洗。如伤处皮肤未破,可在伤口处抹烫伤油膏或万花油;如伤处皮肤已破,可涂10%KMnO4溶液润湿伤口,再抹烫伤膏。
(二)割伤。
应先挑出伤口中的异物。轻伤可在伤门上涂紫药水,再用消毒纱布包扎;伤口较重应立即到医院医治。
(三)受酸腐蚀。
大量清水冲洗后,若皮肤灼烧,可用2%~5%碳酸氢钠溶液、淡石灰水、肥皂水等进行中和,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如溅入眼中,可用1%碳酸氢钠冲洗,再用大量清水冲洗。
(四)受碱腐蚀。
大量清水冲洗后,若皮肤灼烧,可用1%~2%醋酸或3%硼酸溶液进一步冲洗,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如溅入眼中,可先用2%~3%硼酸溶液冲洗,再用大量清水冲洗。
(五)受溴灼伤。
液溴和溴蒸气对皮肤和黏膜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液溴与皮肤接触产生疼痛且易造成难以治愈的创伤,严重时会使皮肤溃烂。溴蒸气能引起流泪、咳嗽、头晕、头痛和鼻出血,重者死亡。当溴灼伤皮肤时,应立即用20%的Na2S2O3溶液冲洗,继用大量水冲洗干净,再用1体积氨水(25%)、1体积松节油和10体积乙醇(95%)混合液涂敷包扎后就医。如不慎吸入溴蒸气时,可吸入氨气和新鲜空气解毒。
注意事项:在受上述灼伤后,若创面起水泡,均不宜把水泡挑破。
(六)酚灼伤。
酚与皮肤发生接触者,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10%酒精反复擦拭,再用大量清水冲洗,直至无酚味为止,然后用饱和硫酸钠湿敷。灼伤面积大且酚在皮肤表面滞留时间较长者,应注意是否存在吸入中毒的问题,并积极处理。
(七)氢氟酸灼伤。
氢氟酸对皮肤有强烈的腐蚀性,渗透作用强,并对组织蛋白有脱水及溶解作用。皮肤及衣物被腐蚀者,应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物,皮肤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后,继用肥皂水或2%~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葡萄糖酸钙软膏涂敷按摩,然后再涂以33%氧化镁甘油糊剂、维生素AD软膏或可的松软膏等。
注意事项:氢氟酸能腐烂指甲、骨头,滴在皮肤上,会形成难以治愈的烧伤。皮肤若被灼烧后,先用大量水冲洗20min以上,再用冰冷的饱和硫酸镁溶液或70%酒精浸洗30min以上;或用大量水冲洗后,用肥皂水或2%~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用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局部可用可的松软膏或紫草油软膏及硫酸镁糊剂外敷。
(八)黄磷灼伤。
皮肤被黄磷灼伤时,及时脱去污染的衣物,并立即用清水(由五氧化二磷、五硫化磷、五氯化磷引起的灼伤禁用水洗)或5%硫酸铜溶液或3%过氧化氢溶液冲洗,再用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中和所形成的磷酸。然后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湿敷,或用2%硫酸铜溶液湿敷,以使皮肤上残存的黄磷颗粒形成磷化铜。注意,灼伤创面禁用含油敷料。
三、危险化学品遗洒、泄漏的现场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遗洒、泄漏时,如果处理不当,危险化学品不但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长期的污染,引起人体中毒甚至死亡,而且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引起火灾和爆炸,造成周围大面积毁坏性的破坏。因此,对遗洒或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应该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比较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由专业人员处理。
(二)进入泄漏现场者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穿好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应从上风或山坡处接近现场,严禁盲目进入。
(三)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以防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四)出现泄露情况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实验操作,在能够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关闭前端阀门,采用适合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五)对于泄漏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一般分为围堤堵截法、稀释中和法、覆盖法、吸收法、冲洗法和收集法。如可用沙土围堵大面积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用水稀释或其他物质中和具有强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小量苯泄漏,尽可能将泄漏液收集在密闭容器内,用砂土、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残液。
四、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的现场处置
危险化学品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时,其应急处理方法差异很大,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地扑灭火灾,反而会使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具体的应急处理办法如下:
(一)总原则是“先控制,后消灭”。立即停止加热,停止通风,关闭电闸,迅速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安全区域,防止火势蔓延,减少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
(二)扑救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三)迅速将火场人员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疏散过程中不要慌乱,撤退人员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避免中毒。
(四)正确选择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1.一般小火可用湿布、石棉或砂土覆盖燃烧物,即可灭火。
2.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 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以免触电。
3.爆炸品不能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发生火灾爆炸时,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少数不行,如三硫化二磷、铝粉、烷基铝、保险粉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干砂或不用压力喷射的干粉扑救;
5.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三乙基铝(液态)等,灭火措施特殊,这类物品中有一定数量是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器等湿性灭火剂来扑救的,应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6.对于毒害晶和腐蚀品火灾的扑救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和毒害品溅出,对人体再次造成伤害。
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是一个杂类,既有固体、液体,又有气体。有些氧化剂本身不燃,但遇可燃物品或酸碱却能着火或爆炸。对这类危险化学品使用灭火器时需小心谨慎,如活泼金属的过氧化物(过氧化钠等),遇水分解放出氧气和热量,有助燃作用,使可燃物燃烧,甚至爆炸,灭火时严禁用水、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剂扑救:如氯酸钾、高锰酸钾等碱性氧化剂遇硫酸立即发生爆炸,这些氧化剂不应与酸类接触,也不能用酸碱灭火剂灭火。
8.易燃液体,比水轻且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和苯,用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救;又如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泡沫也有效。
(五)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或丢失事故应急
当发生剧毒化学品、1kg以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或丢失事故时,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和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事故报告程序,报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与侦破工作。